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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丨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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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其中之一是“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主要表现

  党员、干部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采取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执纪监督工作等方式,向组织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明显具有欺骗组织、逃避惩处的主观动机,危害性显著增加,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的区别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谈话函询时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按照第六十三条以“对抗组织审查”定性处理。在执纪监督中,要注意把握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的区别。

  一是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刻意误导审查、欺骗对抗组织的主观意图。前者一般是主动的、对抗的,往往是行为人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设置障碍、混淆是非,企图逃避查处;后者一般是消极的、被动的,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否认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相信组织,无故拒不回答、敷衍应对或者避重就轻。

  二是重点核查客观存在的违规要素。前者除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之外,还有其他的行为,如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而后者大多数是出于畏惧、侥幸心理而单纯否认问题。执纪实践中,要把握行为人被组织谈话函询的内容与对抗组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综合全案进行统筹评价。

  三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后者一般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不包括初步核实、审查调查阶段的谈话。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并不要求发生在立案后,它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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